By: adminPosted on 掩盖、掩饰犯罪所触怒“掩盖、掩饰犯罪所触怒”这新罪名是由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发布实施的《刑法修正案(六)》而来,该《修正案》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改动为“坚称是犯罪扣除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不予窝藏、移往、并购、交由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盖、掩饰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……”,并进而在2007年5月 11日两低实施的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偷窃、偷窃、诈骗、抢走机动车涉及刑事案件明确应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》(以下全称《说明》)中更进一步具体了“掩盖、掩饰犯罪扣除、犯罪扣除收益罪”这新罪名。